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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DS 5-2022 小青柑茶

发布时间:2023-01-30 10:01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柑皮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质量技术、生产加工过程、判定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淳安区域生产的电商渠道销售为主的小青柑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12947 鲜柑橘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30375 茶叶贮存

      NY/T 780 红茶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QB/T 1014 食品包装纸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青柑茶

      指的是小青柑皮含茶制品,采用小青柑和茶叶为原料,加工生产而成的含茶制品。小青柑茶制品按外观形态分为填充型柑皮茶制品、拼配型柑皮茶制品。

3.2

      填充型柑皮茶制品

      在新鲜的小青柑果皮中填入茶叶,经干燥、包装而成的茶制品,如柑皮红茶。

3.3

      拼配型柑皮茶

      以新鲜或干制的小青柑果皮、茶叶为主要原料,经拼配、压制或不压制、干燥、包装而成的茶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小青柑果应采用新鲜果实,果面不应打蜡,并符合GB/T 12947、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4.1.2 绿茶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红茶应符合NY/T 78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要求。

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品种固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白色的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检查杂质,按包装说明冲泡后品尝滋味气味。

组织形态

果皮呈原果形,有开口,茶叶堆积紧密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滋味气味

茶汤应具有相应的香气和滋味,无霉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3.0

GB 5009.3

总灰分/% >

7.5

GB 5009.4

水浸出物/% ≥

15.0

GB/T 8305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3.0

GB 5009.12

4.5 农药残留和污染物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本产品不添加任何其他食品添加剂。

4.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生产班次或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或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在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标签及净含量。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3.2.2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新建厂投产或老厂转产时;

      e)购货合同中规定了型式检验的;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时。

6.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和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2 纳入溯源体系的小青柑茶产品应按规定在外包装上加贴二维码溯源标签。

7.2 包装

7.2.1 采用袋、盒、罐包装时,材料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7.2.2 采用纸包装时,应符合QB/T 10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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