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面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T/LFSA 001-2019 调味面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2013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调味面制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油、食用盐等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食品。
3.2 清洁作业区: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调味间及内包装间等。
3.3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调粉间、挤压熟制成型间等。
3.4 一般作业区: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外包装间等。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4.1 选址
4.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3.1的相关规定;
4.1.2 工厂宜建在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
4.2 厂区环境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3.2的相关规定。
5 厂房和车间
5.1 设计和布局
5.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的相关规定。
5.1.2 根据生产工艺需要,企业可设置缓冲间、配料、调粉、挤压熟制、冷却整型、调味、包装等工序;可设置香辛料粉碎、配料、混合、油炸等工序(外撒调味料外购的除外)。
5.1.3 按照产品工艺特点,应设置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生产车间包括:缓冲间、配料间、调粉间、挤压熟制整型间(或冷却整型间)、调味间、内包装间、外包装间、工器具清洗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更衣洗手消毒间及工作服、帽的洗涤间等场所。自主加工调味料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香辛料粉碎间、配料间、调味料油炸间等。
5.1.4 各生产车间和场所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相对独立、分开,并按原辅料预处理、调粉、挤压熟制整型、调味、包装等先后工序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应分别通过相应缓冲间进入生产车间。
5.1.5 生产车间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区作业区、一般作业区,各区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
5.1.5.1 清洁作业区包括:调味间、内包装间。
5.1.5.2 准清洁区作业区包括:缓冲间、调粉间、挤压熟制整型间、香辛料粉碎间、工器具清洗间等。
5.1.5.3 一般作业区包括:外包装等场所。
5.1.5.4 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清洁作业区洁净度等级不低于十万级,应保持对其他区域的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而造成交叉污染。
5.1.6 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分别设置更衣间、洗手消毒间。
5.1.7 检验室面积适中、布局合理,超净工作台应放置在独立封闭空间,并与其他仪器设备分开。
5.1.8 生产车间宜开设通透性参观走廊或安装摄像设备,展现企业车间生产过程和环境。
5.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的相关规定。
6 设施与设备
6.1 设施
6.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的相关规定。
6.1.2 生产场所在有蒸汽、油烟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相适应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如:油炸区域,挤压熟制间、调粉间等。
6.1.3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风淋设施。
6.1.4 清洁作业区应配备工器具、食品接触面专用清洁消毒设施。
6.1.5 清洁作业区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应配备空气净化装置或杀菌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及温、湿度监测设施。
6.1.6 工器具清洗间应配备冷、热水源及清洗、消毒设施。
6.1.7 洗手消毒区域应配备冷、热水源及清洗、消毒设施。
6.1.8 仓库和贮存场所应配备温度监测设施,必要时配备湿度监测设施。
6.2 设备
6.2.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2的相关规定。
6.2.2 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相应功能的基本设备。
6.2.2.1 调粉设备:如调粉机、打面机或和面机等。
5.2.2.2 挤压熟制设备:如挤压式熟化机等。
6.2.2.3 成型设备:如成型机、切片或切块机等。
6.2.2.4冷却设备:如冷却输送带、冷却架或冷却台等。
6.2.2.5 调味设备:如拌料机、混料机或调味机等。
6.2.2.6 杀菌设备:如紫外线杀菌器、臭氧发生器、隧道式紫外线杀菌设施等。
6.2.2.7 包装、喷码设备:如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生产日期或批号喷码设备等。
6.2.2.8 计量或称量设备。
6.2.3 自主加工调味料的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下列相应的基本生产设备。
6.2.3.1 粉碎设备:如粉碎机等。
6.2.3.2 调料混合设备:如拌料机或混料机等。
6.2.3.3 炸制设施:如油炸锅、食用油加热设备等。
6.2.4 整体生产设备原则上应为机械化、不锈钢设备生产线;与生产原辅料、过程产品、半成品接触的容器和工器具的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
7 卫生管理
7.1 卫生管理制度
7.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1的相关规定。
7.1.2 应建立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7.2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7.2.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2的相关规定。
7.2.2 工器具及设施应按照清洁区域分别存放在专用区域内。
7.2.3 生产用水依据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执行。
7.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与卫生要求
7.3.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3的相关规定。
7.3.2 依据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执行。
7.3.3 食品加工人员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所。
7.3.4 食品加工人员应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在车间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7.4 虫害控制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4的相关规定。
7.5 废弃物处理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5的相关规定。
7.6 工作服管理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6的相关规定。
8 食品原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8.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
8.2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和有关规定。
8.3 应建立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制度;调味料由外协加工的,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9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9.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
9.2 宜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鼓励取得 HACCP、IS022000、FSSC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9.3 清洁和消毒依据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执行。
9.4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制定。
9.5 化学污染依据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执行。
9.6 物理污染依据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执行。
9.7 生产现场人流、物流不得交叉污染;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不得交叉污染。
9.8 重点工序食品安全控制
9.8.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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