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24 09:48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油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所定义的产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266 辣椒及辣椒制品中辣椒素类物质测定及辣度表示方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辣椒油 chili oil
以辣椒、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调味品。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辣椒
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无杂质。
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相关规定。
4.1.3 食品添加剂
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的要求,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泽 | 黄色到红色 |
香气 | 具有植物油原有的香气和辣油香,无不良气味 |
滋味 | 味辣,无异味 |
体态 | 油状,澄清,均匀一致 |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辣椒素类物质总量/(g/kg) ≥ | 0.1 | |
水分及挥发物/% ≤ | 0.2 | |
杂质/% ≤ | 0.2 | |
4.4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1 感官检测
5.1.1 色泽
将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
5.1.2 香气、滋味、体态
按GB/T 5525执行
5.2 理化检验
5.2.1 辣椒素类物质总量
按GB/T 21266执行。
5.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执行。
5.2.3 杂质
按GB/T 5529执行。
6.1 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6.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6.2.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水分及挥发物,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和留样。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和留样。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
6.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辣椒油”。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堆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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