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17 10:18 浏览次数:
本标准规定了黄灯笼辣椒酱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南特产黄灯笼辣椒果实为主要原料r经调配、盐渍、磨碎、灌装、封口等工序而制成黄灯笼辣椒酱制品。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FI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03 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
GB 2714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粮谷、果蔬类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B 2142 碳酸饮料玻璃瓶
SN/T 0231 出口辣椒干检验规程
SB/T 10301 调味品名词术语酱腌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46/T 70 黄灯笼辣椒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灯笼辣椒酱分为特辣型和淡辣型两种。
3.1 特辣型:辣度大于(等于)2.5万度的黄灯笼辣椒酱制品。
3.2 淡辣型:辣度在1〜2.5万度的黄灯笼辣椒酱制品。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黄灯笼辣椒
符合DB 46/T 70的规定
4.1.2 食盐
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3 醋酸
符合GB 1903的规定。
4.1.4 食用油
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5 其他辅料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
特辣型 | 淡辣型 | |
色 泽 | 黄色至橙黄色,色彩鲜艳。无变色现象。 | 黄色至橙黄色,色彩鲜艳。无变色现象。 |
组织状态 | 黏稠糊状,有颗粒状的黄灯笼辣椒果肉 末、辣椒籽仁存在。无霉斑、白膜。辣 度不得低于2.5万度。 | 黏稠糊状,有颗粒状的黄灯笼辣椒果肉 末、辣椒籽仁、大蒜末存在。无霉斑、 白膜。辣度不得低于1万度。 |
气味滋味 | 有黄灯笼辣椒的香辣味,无异味; | 有黄灯笼辣椒的香辣味,无异味; |
杂 质 | 无肉眼可见杂质。 | 无肉眼可见杂质。 |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 标 | |
特辣型 | 调和型 | |
水分/(g/100g) ≤ | 80 | |
辣度/度 ≥ | 2.5 | 1 |
总酸(以乙酸计)/(g/100g) | 0.2〜0.5 | 0.45〜0.75 |
辣椒素/(g/kg) ≥ | 2.0 | 0.8 |
食盐(以 NaCI 计)/(g/100g) ≤ | 17 |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 0.25 | |
亚硝酸盐(以NaNOz计)/(mg/kg) ≤ | 20 | |
总神(以As计)/(mg/kg) ≤ | 0.5 | |
铅(Pb)/(mg/kg) ≤ | 1 | 0 |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标 |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2760规定。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1 感官
6.1.1 取试样适量,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鉴定样品外观、色泽和气 味、滋味。
6.1.2 辣度
按SN/T 0231规定执行。
6.2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执行。
6.3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执行。
6.4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执行。
6.5 辣椒素
按附录A规定测定。
6.6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执行。
6.7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规定执行。
6.8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6.9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6.10 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T 4789.33规定执行。
6.11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天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类型、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在合格成品库中,每一检验批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但抽样件数不得少于20件且总量不低于3kg, 平均分成两份,供检验和备查留样用。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每批产品须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7.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开发试投产时;
b)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主要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顾客投诉有要求时。
7.3.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7.3.3 判定规则
7.3.3.1 感官要求不合格或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7.3.3.2 理化指标不合格者,可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作最终判定。
8.1 标签
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包装
同一规格的包装容器要求大小一致,干燥、清洁、牢固并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1、 GB 9683、GB 9688. QB 2142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结实,防潮湿,防污染,其标志符合GB 191的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
8.3.2 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混装混运,应防II晒、防潮湿、防雨淋,防污 染。
8.4 贮存
8.4.1 贮存环境应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不应与对产品有污染的货物一起贮 存。
8.4.2 产品分类存放,标识清楚,防重压、堆码高度不宜过高,防止损坏包装。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不少于6个月,真空包装产品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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