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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AHEB004-2018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15 11:38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中小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河北省奶业生产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间饮用奶计划是以改善我省中小学生营养状况、提高中小学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以下简称河北课间奶),是指经河北省奶业协会许可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乳制品。

第四条 河北课间奶应符合“安全、营养、优质、优价”的基本要求。

      河北课间奶产品包装上必须印制“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河北课间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河北课间奶统一纳入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原料奶和成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河北课间奶产品质量安全。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及其奶源基地和配送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河北课间奶质量安全负责,是河北课间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是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庄严承诺。

第六条 从事采购(原料奶)、生产、配送、饮用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未经河北省奶业协会同意,不得以“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河北课间奶”、“课间奶”名义组织或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章 推广运行

第七条 推广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严格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

第八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负责河北课间奶在河北省的推广管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乳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和学生饮奶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拓展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实施学校和学生数量。

第十条 生产河北课间奶的企业应取得河北课间奶标志使用许可。申请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企业向河北省奶业协会申请。

      取得使用“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许可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生产”即“在河北省奶协申请、在河北生产”。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传播媒体、科研院校等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河北课间奶的推广、饮奶营养健康和饮奶安全知识的普及传播活动,共同推进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河北课间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向河北省奶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河北省奶业协会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账号等媒介,提供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相关公告等资讯。

第十三条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根据学生营养改善需要,适时调整推广对象和增加学生饮用奶产品种类。实施调整前应进行营养评价和风险评估,先行试点,稳妥推进。相关规定由河北省奶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在课间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奶业协会予以表彰,或报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 河北课间奶标志是用于标识在中小学校推广的乳制品的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河北课间奶标志是由“学”字图形(“学”字上的两点示意奶滴)、“河北省课间饮用奶”、“SCHOOL MILK OF HEBEI”中英文字体以及黄、蓝、白三种颜色组成。

      标志印制按《河北课间奶 河北省课间饮用奶标志》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是河北课间奶标志的所有者,依法拥有标志的许可使用权。

第十八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生产河北课间奶的企业,许可其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河北课间奶标志的许可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申请延续注册,继续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可将标志用于核准申请的河北课间奶产品包装、河北省课间饮用奶计划宣传和相关的广告。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非备案的河北课间奶产品包装上印制河北课间奶标志、河北课间奶等相关字样。

第二十二条 未经河北省奶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对供应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上仿冒或使用近似河北课间奶标志的,河北省奶业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奶业协会对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奶源基地、河北课间奶产品品种、供应情况实施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河北课间奶标志的企业以生产工厂(公司)为注册主体。企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涵盖上述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河北省课间奶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液体乳生产三年以上;

      (二)日处理(两班)生牛乳能力 200 吨以上;

      (三)通过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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