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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工艺布局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2022-05-30 16:13人气:

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工艺布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应满足药品生产工艺的要求;

      (2)应满足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

2. 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污染,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对在生产过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

      (2)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入医药洁净室前的净化用室和设施。

      (3)医药洁净室内工艺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生产和储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4)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设置。电梯不宜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当工艺需要必须在医药洁净室内设置物料垂直输送的装置时.则应采取措施确保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受影响,并避免交叉污染。

      (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物料传递路线应符合工艺生产流程需要,短捷顺畅。

3. 在符合工艺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综合协调。

4. 医药洁净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级别高的医药洁净室宜靠近空调机房布置,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工序和医药洁净室的布置宜相对集中;

      (2)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医药洁净室之间的人员出入和物料传送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宜靠近生产区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区域。存放区域内宜设置待验区和合格品区,也可采取控制物料待检和合格状态的措施。不合格品应设置专区存放。

6. 高致敏性药品(青霉素类)、生物制品(如卡介苗类和结核菌素类)、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其生产设施和设备应专用。

7. 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生产区必须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8.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破伤风梭状芽泡杆菌应使用专用生产设施生产。

9. 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生产区应使用专用生产设施。特殊情况下,当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

10. 下列药品生产区之间应分开布置:

      (1)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和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2)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3)原料药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11. 下列生物制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区域内加工和灌装:

      (1)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2)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3)强毒制品与非强毒制品;

      (4)死毒制品与活毒制品;

      (5)脱毒前制品与脱毒后制品;

      (6)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7)不同种类的人血液制品;

      (8)预防类与治疗类制品。

12. 原辅料取样区应单独设置,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相同。无菌物料的取样应满足无菌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设置相应的物料和人员净化用室。特殊药品的取样区应专用。

13. 原辅料称量室应专门设计,产尘量大的称量操作应具有粉尘控制的措施。称量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环境相同。

14. 直接接触物料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洗间应单独设置,清洗间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应低于D级。空气洁净度为A/B级的医药洁净室内不得设置清洗间。

      (2)不便移动的设备应设置在线清洗、在线灭菌设施。A/B级医药洁净室内的在线清洗、在线灭菌设施的下水及蒸汽凝水必须排出本区域外。

      (3)清洗后的物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的条件下存放。A/B级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物品清洗后应及时灭菌,灭菌后的存放应保证其无菌状态不被破坏。

15. 医药洁净室的清洁工具洗涤、存放应设置单独的房间,其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应低于D级。A/B级医药洁净室内不应设置清洁工具的洗涤间,清洁工具不宜在A/B级医药洁净室内存放。在A/B级区域内存放的清洁工具必须经过灭菌处理。

16.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衣间宜单独设置。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应低于D级;

      (2)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

      (3)A/B级医药洁净室内使用的工作服洗涤干燥后,宜在A级送风保护下整理,并及时灭菌。

17. 无菌生产洁净室应专用于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药品的生产,不应用于其他药品的生产。

18. 无菌生产洁净室应根据无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核心生产区并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生产过程受到污染。

19. 无菌生产洁净室的人流、物流设计必须合理,减少不必要的交叉影响。无菌生产洁净室内不应设置与无菌生产无关的房间。

20. 无菌生产洁净室应设置物品传递的通道。传入无菌生产洁净室的物品应有灭菌和消毒设施。

21. 无菌生产洁净室内不应设置地漏和水斗。无菌生产洁净室所用的水应经过灭菌处理。无菌生产洁净室内的设备/器具使用完毕后应移出本区域清洗,并经过灭菌后进入。采用在线清洗/在线消毒的生产设备,其下水/凝水应直接排出无菌生产洁净室外。

22. 无菌生产洁净室内设备通气口应设置除菌过滤器。灭菌产生的水蒸气应排出无菌生产洁净室。

23. 无菌生产洁净室应设置环境消毒/灭菌设施,以降低环境的微生物负荷。无菌生产洁净室内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经过灭菌/除菌处理。

24. 无菌生产洁净室的净化更衣设施应满足《GB 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第5.2.2条、第5.2.4条的要求。

25.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无菌检查、微生物检查、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和阳性对照实验室等应分开设置。

      (2)各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菌检查实验应在B级背景下的A级单向流洁净区域完成,或在D级背景下的隔离器中进行;

      2)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应在D级背景下的B级单向流洁净区域进行;

      3)阳性对照试验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试验应根据所处理对象的危害程度分类及其生物安全要求,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

      4)各微生物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空气洁净度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并应有效避免互相干扰。

      (3)有特殊要求的分析仪器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并有相应的措施。

      (4)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并应具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和动物专用通道。

2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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