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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ZLSF 009.4-2022 柳州螺蛳粉料包 第4部分:酸笋包

发布时间:2022-12-11 09:07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柳州螺蛳粉料包酸笋包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柳州螺蛳粉料包中的酸笋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 45/03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酸笋包 packet of Pickled bamboo shoots

      以酸笋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复合调味料,经加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料包。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酸笋

      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

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3 复合调味料

      应符合GB 31644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色泽均匀,呈乳白色或淡黄色,含香辛料的产品应具有相应辅料应有色泽,无霉斑,无黑点

组织形态

笋块呈块、条、片、丝等状,形态均匀一致,无异形

滋味与气味

发酵香气浓郁,笋香味浓,具有酸笋特有的发酵风味。鲜美爽口,酸味适宜。含香辛料的产品应具有相应辅料应有滋味

口感

硬度适中,脆嫩爽口,有咀嚼感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乳酸计),g/kg         ≥

6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a/(g/100g) ≤

0.25

注:a仅适用于含油脂类酸笋包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1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闻其气味,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咀嚼其脆度。

7.2 理化指标

7.2.1 总酸

      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污染物限量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污染物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7.4 微生物限量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7.5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检。

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均需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8.3.2 产品出厂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过氧化值和大肠菌群。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8.5 判定规则

8.5.1 全部指标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8.5.2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指标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1 作为预包装柳州螺蛳粉的料包,产品标签应符合DBS 45/034的规定;作为预包装食品单独进行销售时,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污染。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3 运输

      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不应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运输途中要求达到防雨、防湿、防潮和防热。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4 贮存

      原辅料、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应混放。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

9.5 保质期

      预包装产品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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