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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327-2008 冷冻饮品 甜味冰

发布时间:2022-12-29 20:00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甜味冰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定型预包装甜味冰的生产、流通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2759.1 冷冻饮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SB/T 10009 冷冻饮品检验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甜味冰 sweet ice

      以饮用水、食糖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经混合、灭菌、灌装、硬化等工艺制成的冷冻饮品,如甜橙味甜味冰、菠萝味甜味冰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4.1.3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选用GB2760和GB 1488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色泽均匀,符合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形态完整,冻结坚实,无明显粗糙的冰晶,无气孔

滋味和气味

滋味协调,香味纯正,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4 卫生指标

      总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的限量应符合GB2759.1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限量

      产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限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5 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在冻结状态下,取单只包装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质量,然后剥开包装物,用目测检查色泽、形态、杂质等,用口尝、鼻嗅检查其他感官要求。

6.2 净含量

      用感量为0.1g的天平,先称量单件包装样品的总量,再称量其包装物,计算两次称量之差。

6.3 总砷

      按照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铅

      按照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5铜

      按照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菌落总数

      按照 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7 大肠菌群

      按照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8 致病菌

      按照GB/T 4789.4、GB/T 4789.5和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成品出厂前应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3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规格、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

7.4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按批随机分散均匀抽样,抽样单位以箱计。抽查箱数按式(1)计算,但不应少于3箱(含3箱)。

 公式1.jpg

      式中:

      S——抽样箱数;

      N——被检产品实际箱数。

      每箱抽取的件数(最小包装)按式(2)计算,但不得少于12件。

公式2.jpg 

      式中:

      S1——取样件数;

      N1——每箱中的件数。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验

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7.5.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7.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验

7.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三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超过三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7.5.2.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8 标签

      单件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 包装

9.1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9.2 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不破损,内容物无裸露现象。

9.3 包装箱应牢固、整齐、完整、无破损,且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

10 运输

10.1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短途运输可以使用冷藏车或有保温设施的车辆,长途运输应使用具有制冷功能的运输车。

10.2 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

10.3 搬运产品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撞击、挤压。

11 贮存

11.1 产品应贮存在≤-18℃的专用冷库内,冷库应定期清扫、消毒。

11.2 产品应使用垛垫堆码,离墙不应低于20cm,堆码高度不宜超过2m。

11.3 产品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或其他杂物一起存放。

12 销售

      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的温度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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