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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YCY 004-2019 冻干汤料块

发布时间:2022-07-19 10:04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汤料块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和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干果、蔬菜、食用菌、藻类、杂粮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原料处理、蒸煮、冷却、装盘、真空冷冻干燥、精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冻干汤料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冻干食品 Frozen food

      是快速冻结,真空升华脱水,保存了原有的色、香、味、营养成分和原有的物料的外观,具有良好复水性的食品。

3.2 冻干汤料块 Freeze-dried soup lump

      以水果、干果、蔬菜、食用菌、藻类、杂粮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原料处理、蒸煮、冷却、装盘、真空冷冻干燥、精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冻干食品。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性状

呈块状,允许有少量碎粒或粉末

 从样品中取出 1 盒(袋),倒入洁净白瓷盘中,在室内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性状、色泽、杂质, 将样品按标签明示的加水量加入 沸水,盖紧、静置不超过 5min 后搅拌均匀,观察并嗅其气味、尝其滋味、复水性。

色泽

具有相应原料应有的色泽

气、滋味

呈相应原料固有的气味滋味,不得有异味

复水性

沸水浸泡不超过 5min,呈悬浮状,口感不夹生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9

GB 5009.3 

4.4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应符合 GB29921 的规定,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

2

50

100

GB 4789.15

注 1: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4.7 其他卫生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

      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要。

5.3 出厂检验

5.3.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家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5.4.2 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抽查时。

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 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签、标识和包装

6.1 标签

      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标识

      符合GB/T 191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3 包装

      包装分外包装和内包装,接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7 运输、贮存

7.1 运输

      本产品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防晒、严禁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混放、混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7.2 贮存

      存放仓库地面应铺设隔板,距墙壁不小于 20cm,使通风良好,防止底部受潮。仓贮温度不得高于25℃,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异味、发霉以及其它易于传播病虫的物品混合存放。并应加强防蝇、防鼠措施。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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