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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393-2017 地理标志产品 辉县柿子醋

发布时间:2022-07-23 10:54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辉县柿子醋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产品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辉县柿子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9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T 20453 柿子产品质量等级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辉县柿子醋

      以产自保护区内霜降后采收的水晶柿子,经酒精发酵和醋酸发酵后,经洞(窑)藏陈酿 6 个月以上制成的酿造食醋。

4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

      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划定的河南省辉县市现辖行政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附录A。

5 产品分级

      根据产品质量的不同,辉县柿子醋分为优级和一级两个等级。

6 技术要求

6.1 原料及辅料

6.1.1 柿子

      选自保护区内霜降后采收的水晶柿子,柿果色泽正常、大小均匀,成熟度适中,无霉变、虫蛀果, 无杂质,农药残留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T 20453 的规定。

6.1.2 酿造用水

      保护区内深度岩层优质山泉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6.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6.1.4 食用酒精

      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

6.1.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6.2 主要工艺流程

      柿子→挑选→脱涩后熟→破碎→酒精发酵→制醅→醋酸发酵→澄清→灭菌→洞(窖)藏陈酿→配制→灭菌→包装→检验→成品。

6.3 感官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

项目

要求

色泽

淡黄色或琥珀色

香气

具有柿子独特的果香气

滋味

酸味柔和,无异味

性状

液体澄清

6.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优级

一级

总酸(以乙酸计),g/100mL ≥

5.00

4.50

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 ≥

0.50

0.50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 ≥

1.00

0.50

6.5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19 的规定。

6.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试剂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试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

7.2 感官

      按GB/T 5009.41 的规定进行。

7.3 总酸

      按GB/T 5009.41 的规定进行。

7.4 不挥发酸

      按 GB/T 18187的规定进行。

7.5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按 GB/T 18187的规定进行。

7.6 卫生指标

      按GB 4789.2 和GB/T 5009.41 检验。

7.7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总酸、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8.2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8.3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瓶(袋),分别做感官、理化、卫生检验,留样。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6.3、6.4、6.5、6.6、的项目。

8.4.2 正常生产时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首次投产时;

      b) 原料来源变化和更换主要设备时;

      c) 停产 3 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8.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卫生指标中的微生物检验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它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检结果合格,判为合格。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T 18187 的规定,并标出产品等级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名称不得使用含有辉县柿子醋(包括连续或断开)的名称。

9.2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9.3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

9.4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9.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 12 个月。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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