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西优质天然矿泉水的技术要求,确定了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和其他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及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85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西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广西区内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水源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 度 / 度 ≤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GB 8538 |
浑 浊 度 /NTU ≤ | 1 | |
滋味、气味 |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无异味、无异嗅 | |
状态 |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无可见外来异物 |
4.3 理化指标
4.3.1 界限指标
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锂 /(mg/L) ≥ | 0.20 | GB 8538 |
锶 /(mg/L) ≥ | 0.25(含量在0.20 mg/L~0.40 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 ℃以上) | |
锌 /(mg/L) ≥ | 0.20 | |
偏 硅 酸 /(mg/L) ≥ | 28.0(含量在25.0 mg/L~30.0 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 ℃以上) | |
硒 /(mg/L) ≥ | 0.01 | |
游离二氧化碳/(mg/L)≥ | 250 |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 000 |
4.3.2 限量指标
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4.3.3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总汞的检测按GB 8538的要求执行。
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相关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要求执行。
4.7 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按GB 19304的要求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水源
水源检测按GB 8537的要求执行。
5.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罐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3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5.4 检验
5.4.1 出厂检验
5.4.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5.4.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微生物限量、净含量。
5.4.2 型式检验
5.4.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 水源水质有较大波动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日常水质检验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项目指标。
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5.5.2 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从该批产品中加倍量重新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明确标示产品二维码,内容应至少包含水源地、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等信息。
——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 当氟含量大于 1.0 mg/L 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6.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6.2 包装
6.2.1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6.2.2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6.3 运输
6.3.1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
6.3.2 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止曝晒、雨淋。
6.3.3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
6.4 贮存
6.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6.4.3 产品应离地、离墙堆放,接近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有间隔物。
6.4.4 在 0 ℃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7 其他
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使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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